(2017)皖1522民初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金兰与胡毛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兰,胡毛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民初3921号原告:赵金兰,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冰洁,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胡毛毛,男,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67808247(1-1)。负责人:盛玉红,该公司经理。原告赵金兰与被告胡毛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六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金兰的诉讼代理人韩冰洁、被告胡毛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财险六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金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3070.13元,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5日11时,胡毛毛驾驶皖N×××××小型轿车沿户胡至齐王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邱县户胡镇粉坊村杨庄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赵金兰驾驶的自行车相接触,致赵金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金兰经医院诊断:右侧第5、7肋骨骨折。该起事故责任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毛毛负事故全部责任,赵金兰不负事故责任。皖N×××××小型轿车在平安财险六安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赵金兰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2.村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受伤经过和责任划分。4.保险单复印件,证明皖N×××××小型轿车投保情况。5.病历资料,证明原告受伤检查治疗情况。6.医疗费发票1张,证明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数额。7.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的“三期”。8.鉴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鉴定费数额。胡毛毛辩称,本起交通事故是由胡毛毛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造成的,该车辆在第二被告处投有保险。胡毛毛为原告垫付医药费约3000元,要求第二被告给予报销。原告的损失应由第二被告赔偿。胡毛毛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证明第一被告的身份信息。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证明第一被告具有合法的驾驶车辆资格及车辆具有合法的上路行驶资格。3.保险单2份,证明车辆投保情况。平安财险六安公司书面辩称,一、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和责任划分无异议,皖N×××××小型轿车在本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应扣除其中的非医保用药;营养费按住院时间计算,标准不应超过30元/天;交通费以其实际住院时间、地点和次数确定;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自行车损失按照本公司定损数额200元予以认定。对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3、5-8,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对证据2虽然形式不合法,但结合原告系农民,对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证据4,结合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3,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对第一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及责任划分同赵金兰诉称相一致。2017年1月25日、28日和2月13日,赵金兰由胡毛毛接送至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检查,诊断意见:右侧第5、7肋骨骨折。赵金兰经检查后未住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等均由胡毛毛支付。2017年5月8日,赵金兰自行到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门诊复查,医师建议休息1个月。赵金兰自付医疗费84.35元。2017年6月27日,安徽新莱蒂克司法鉴定中心对赵金兰“三期”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人身损害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赵金兰支付鉴定费1030元。另查明,赵金兰虽称自己骑行的自行车被损毁,但未经相关部门进行价格评估。平安财险六安公司对该辆自行车定损数额为200元。再查明,胡毛毛是皖N×××××车辆的所有人,该车辆在平安财险六安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金兰诉请的损失如何确定。经核,赵金兰的损失为:医疗费84.35元、营养费1800元(30元/日×60日)、护理费7290.9元(44353元/年÷365日×60日)、误工费11264.87元(34264元/年÷365日×120日)、交通费200元(酌定)、财产损失200元(以平安财险六安公司定损价格为准)和鉴定费1030元,合计21870.12元。综上所述,胡毛毛驾驶机动车辆致伤赵金兰,应按其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皖N×××××车辆保险人平安财险六安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赵金兰医疗费(含营养费)1884.35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赵金兰损失18755.77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赵金兰损失200元,合计20840元;二、驳回赵金兰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元,由胡毛毛负担357元,赵金兰负担20元;鉴定费1030元,由胡毛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光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媛媛附1: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材料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附2:本案标的款应缴入以下账户单位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12×××76开户行农行霍邱县支行营业部附3:领取标的款应提供以下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开户行名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