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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杨规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规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20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规胜,男,1981年8月2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天柱县。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7月5日被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4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09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7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规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杨规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杨规胜窜至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森合家具厂生产车间,趁被害人姚某1熟睡,便用手扒窃姚某1放在裤子口袋的一部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逃离现场至中山市坦洲镇金斗新村众泰二手手机店销赃。同年7月15日,杨规胜在中山市三乡镇茅湾村金湾市场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杨规胜的带引下到上述众泰二手手机店缴获被盗手机。归案后,杨规胜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缴回的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规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姚某1的陈述,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证人张某、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杨规胜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规胜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杨规胜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盗窃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规胜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规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区燕莉人民陪审员  余楚云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永祥连宜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