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国华、佛山市南海区金盾橡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华,佛山市南海区金盾橡胶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5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金盾橡胶商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广佛路泗沥路段“蕉西”(土名)商铺。经营者:邱金洪,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冈县。上诉人刘国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金盾橡胶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上诉人刘国华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刘国华收到上述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国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曾文莉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