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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大连结婚殿堂大酒店与大连亿泰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结婚殿堂大酒店,大连亿泰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70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结婚殿堂大酒店,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东明街36号。法定代表人:于桂香,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亿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广场B3区20号2单元2层3号。法定代表人:卢君兰,系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辽0212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依法通过大连市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房产信息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上述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8820元及诉讼费,已执行0元。本院作出裁定,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变更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亿泰旅行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科审判员 李传龙代理审判员何祖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德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