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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704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毅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