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7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7048号原告:江某某,女,汉族,现住庄河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庄河市。原告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江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毅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