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5
案件名称
2587凌元红与夏美忠、王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元红,夏美忠,王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587号原告:凌元红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连锋,高邮市周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青华,高邮市周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美忠被告:王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文汇西路209号5-02。原告凌元红与被告夏美忠、王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元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凌元红负担。审 判 长 刘 玲人民陪审员 赵成明人民陪审员 史福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金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