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师戎与山西宜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戎,山西宜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582号原告:师戎,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山西宜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祠路三段95号。法定代表人:黄会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峥,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师戎与被告山西宜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师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师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师戎负担。审 判 长 王 亮人民陪审员 康蕊峰人民陪审员 任秀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温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