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廷立与张基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廷立,张基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1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廷立,男,汉族,1947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张基业,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根据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6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13200元之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司法调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6)川0681民初2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辉审判员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