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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田世勇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1009号保康鹤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田世勇:你们与唐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26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晓林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十月十七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保康鹤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唐晓林支付案款150000元及利息,田世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承担案件执行费215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