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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路俊财、路小龙与路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俊财,路小龙,路养民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民初662号原告:路俊财,男,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农民。原告:路小龙,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俊财(路小龙之父),男,194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农民。被告:路养民,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正宁县人,农民。原告路俊财、路小龙与被告路养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俊财、被告路养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俊财、路小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路俊财签订的《楼房建设承包合同》,为二原告办理庄基证件、建设9米的绿化带;2.判令被告对二原告住房内出现的裂缝及排水管道予以维修或支付维修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在正宁县湫头镇张村张东组进行房地产开发,。同年4月30日,原告路俊财以自己名义为儿子路小龙购买房屋一处,并与被告签订了《楼房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庄基证,费用由原告承担;工程出现问题,原告提出,被告应返工,费用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口头答应在原告所买房屋前有6米的硬化道路,道路之外建9米的绿化带。但被告所售房屋门前至今未建绿化带,未办理庄基证;原告排水不畅,房屋部分出现裂缝。被告路养民辩称,合同未约定被告给原告办理房产证,合同亦未约定其也未口头答应给原告建绿化带,排水不畅系多家问题已解决,原告房内裂缝问题不是本合同范围之内,且已在村组协调下协商处理,故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楼房建设承包合同》及房屋照片。被告对于合同无异议,对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提交了路小龙出具的楼房款欠条复印件一份,原告无异议。对上述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4月30日,原告路俊财与被告路养民签订了《楼房建设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路养民为路俊财建4间两层砖混结构房屋一套,第二条规定:”每间2.5万元,共计20万元,地基处理后交5万元,一层板上全交5万元,二层封顶后交5万元,完工后交清余款。”第三条规定,”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路俊财)有权提出返工、改建,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为发生不必要的纠纷,甲方从工程款中扣除一万元,一年后工程无问题再付款。”第四条规定:”正常每户所办的庄基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一切费用由户主承担。”2012年,被告将房屋建成交付,原告除扣留10700元保修金外,交清了其余房款,现由路小龙居住使用。在此期间,因路养民为路俊财另外承建的厨房出现裂缝,双方在村组协调下已处理。2013年9月8日,路小龙给路养民出具欠房款10700元的欠条一张。2016年路养民起诉要求路小龙支付10700元欠款,本院判决予以支持,且对路小龙要求路养民办理庄基证、建绿化带请求未予以审理。本院认为,二原告主张被告为其办理庄基证及建绿化带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建绿化带,合同只约定了庄基证的费用承担,未明确约定由被告办理,且二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进行了口头承诺,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房内裂缝问题,不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且双方已协商处理,如二原告认为有未尽事宜,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排水问题,因涉及路养民承建的多户问题,被告已解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路俊财、路小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路俊财、路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西洲人民陪审员  樊旺鹏人民陪审员  王大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雷亚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