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永烈、杨金国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蒋永烈,杨金国,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92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南夏墅街道常武南路588号。法定代表人:管正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晓力,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艳,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执行人:蒋永烈,男,196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杨金国,男,1963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玉龙南路213号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楼789号。法定代表人许东,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永烈、杨金国、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小额借款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蒋永烈、杨金国、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通利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利息(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息18.6‰计算;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杨金国名下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已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本院无处置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0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长 吴明昊执行员 周 琪执行员 陈启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