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张新联,杜德铵,罗银彩,严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4执3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68号,注册号440101000201238。被执行人: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狮岭大道西85号第5.5层,注册号440121000083096。法定代表人:杜德铵。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住所地广州花都区三东大道北山下安置区荣阳大道西4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7569086-0。法定代表人:张新联。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尚信路4第7层701房,注册号440121000147989。法定代表人:罗银彩。被执行人:张新联,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住广州花都区,被执行人:杜德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银彩,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严意权,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张新联、杜德铵、罗银彩、严意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张新联、杜德铵、罗银彩、严意权应向申请执行人3881490.33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张中科执行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婉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