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伴,金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7041号原告:胡伴,女,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清,上海元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亚平,男,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尤程明。被告: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郎国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负责人:李海。原告胡伴诉被告金亚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江南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237.60元、交通费500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7,200元、鉴定费900元、律师费4,000元,合计20,237.60元;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优先赔偿。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伴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晓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