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3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某与刘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刘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3民初1577号原告:申某,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刘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东路***号。主要负责人:张进,该公司经理。原告申某与被告刘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何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