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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行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尹俊海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俊海,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行终4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俊海。委托代理人张武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公园路政府统办大楼。法定代表人祁永和,区长。委托代理人周龙,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信堂,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尹俊海因诉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5行初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尹俊海与安定区政府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以双方争议的事项已经实质性解决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尹俊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尹俊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尹俊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克祥代理审判员  张宏娟代理审判员  朵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