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3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健全与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全,罗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31003号申请执行人:李健全,男性,汉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住广州市。被执行人:罗永生,男性,汉族,1967年10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李健全与被执行人罗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41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永生应一次性清偿借款7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李建全,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2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104执31003号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声铃审判员 林旭群审判员 沈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冠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