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恢5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娜与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娜,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597号申请执行人张娜,女,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高银,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兰艳,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绿地中央广场领海*座***室。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娜与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要求被执行人为其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年10月19日,本院拟对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搜查,强制提取本案相关资料。当日,被执行人陕西邦达天原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动将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资料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娜,并支付诉讼费1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8834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72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