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49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986号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6号税务局旁后院。法定代表人:葛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臣,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市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刘码头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振新,董事长。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筑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