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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4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沙坪坝区鸿腾钢模租赁站与重庆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坪坝区鸿腾钢模租赁站,重庆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494号申请执行人沙坪坝区鸿腾钢模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正街39号附1号17-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6600112991。代表人任双梅,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沙坪坝区鸿腾钢模租赁站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怡路30号-34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24353。法定代表人唐家才,职务不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怡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费用共计160407元及资金占用费;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4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494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