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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樊中选与西客站市中片区建设指挥部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中选,西客站市中片区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项目现场指挥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30号原告:樊中选,男,193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信平,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志荣,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西客站市中片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项目现场指挥部,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樊中选与被告西客站市中片区建设指挥部、济南市市中区大庙屯项目现场指挥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樊中选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中选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中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樊中选负担。审 判 长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