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629号原告:杨某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州区杏林镇李庄社区老关台村。被告:王某某,男,195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华州区瓜坡镇瓜坡学区院内。委托代理人:谢晓,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街道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强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