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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成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刑初49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军,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2017年9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莒南检公刑诉〔2017〕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成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厚彦、吴业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9日0时27分许,被告人王成军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在莒南县石莲子镇官西坡村东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成军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254.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2日,被告人王成军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成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1、王某2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临沂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军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成军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成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钦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