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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曹桂枝与王银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桂枝,王银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166号申请人曹桂枝,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银山,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桂枝与被执行人王银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被执行人王银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乌珠尔路东利民街南商业用房一处(产权证号152021330496,面积38.45平方米)及其附着的土地一宗(地号020800051),因申请人拒不缴纳评估费用,评估公司已将评估案卷材料退还,本院将终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王银山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 如 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