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郑雪霞与曹凯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雪霞,曹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4390号申请执行人郑雪霞,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夏青铜峡市,住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曹凯华,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雪霞与被执行人曹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因和解协议还未履行完毕,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雪霞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4802号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桑 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昀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