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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华新家园。法定代表人:王清山。被执行人辛洋洋,男,198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乳山口镇赵家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洋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威海市丰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给被执行人辛洋洋的、位于威海市华新家园**号***室房产暂不便处置,除此之外,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13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