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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1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黄贤与秦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贤,秦国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12723号原告:黄贤,男,1959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秦国清,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黄贤诉被告秦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贤、被告秦国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秦国清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秦国清以过春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黄贤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春节后归还。嗣后,秦国清未能归还借款,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秦国清辩称,其没有向黄贤借款,而是黄贤儿子黄缔借给其3万元并送到其家里,应由黄缔主张权利。在本次借款之前,黄缔曾向其借款2.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9日,秦国清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贤人民币3万元整。审理中,秦国清陈述,当天黄贤的儿子黄缔将3万元送到秦国清家里并要求秦国清出具借条,因为黄缔说3万元是黄贤的,故要求其写的借条是向黄贤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秦国清陈述,借款是黄贤儿子黄缔送到秦国清家中并告知秦国清借款是黄贤的并按黄缔的要求出具了借条,因此秦国清对于出借人是黄贤是明知的,借款发生在黄贤与秦国清之间。秦国清关于其向黄缔借款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秦国清向黄贤借款3万元,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黄贤与秦国清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借款应当归还,黄贤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秦国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黄贤借款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黄贤已预交),由秦国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黄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沈金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