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4100号原告: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某某,男,55岁,汉族。原告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收案并出具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陕西金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 漪人民陪审员 姚瑞宇人民陪审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海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