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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赵朝辉、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伟,赵朝辉,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00号申请人李晓伟,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赵朝辉,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红,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晓伟与被执行人赵朝辉、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朝辉、李红在银行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