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晓伟与赵朝辉、李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伟,赵朝辉,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600号申请人李晓伟,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赵朝辉,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李红,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晓伟与被执行人赵朝辉、李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晋0826民初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朝辉、李红在银行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超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