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保平诉李文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保平,李文娟,彭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4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朱保平,女,1957年1月30日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文娟,女,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彭程,男,1987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超,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保平因与被申请人李文娟、彭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保平申请再审称,根据其原审所提供的证据和其现新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已应系争房屋租赁续租之事宜协商一致,而其财物灭失,确系由李文娟、彭程的过错行为所致,其起诉要求李文娟、彭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原审对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所作判决确属错误等。朱保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李文娟、彭程提交意见称,朱保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经原审法院释明,朱保平坚持以侵权责任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民事权利,要求李文娟、彭程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朱保平在原审中,并未就其财产灭失系由李文娟、彭程过错行为所造成之事实和李文娟、彭程的过错行为已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之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而朱保平所主张的损害后果又只是其自行整理书写的清单,无法证实其实际损失范围。故朱保平要求李文娟、彭程赔偿财产损失2,576,950元和精神损失5万元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对其该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朱保平诉称其曾于2015年5月18日致电彭程,在电话中双方达成续租协议。彭程对此予以否认,并辩称朱保平虽有续租意向,但双方并未就续租之事宜协商一致。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朱保平又未能就其主张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原审认定朱保平提出的续租合同成立之主张不能成立,亦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李文娟、彭程知晓朱保平租赁房屋的用途是存放物品,在合同履行期满联系不到朱保平时,应妥善处理朱保平存放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现李文娟、彭程将朱保平的物品搬离,虽重新找了存放地点,但未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朱保平诉称之财物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朱保平在原审中未能举证证明其损失范围,原审法院酌情判令李文娟、彭程赔偿朱保平损失12,000元,该数额尚属合理。李文娟、彭程在原审中自愿表示退还朱保平租金8,000元及押金1,000元,原审对其要求予以准许,于法有据。原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后,朱保平未提出上诉,应视为其已接受和服从原审判决。现朱保平以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及原审判决确属错误等为由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但其为此所提供的录音整理记录等证据材料,系属朱保平在原审审理时业已提供或应当提供但因其怠于行使举证责任而未提供的证据材料,并非原审判决后新发现或新形成的证据材料,不符合新的证据的法定条件,且即使按朱保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能够成立。朱保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保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谷玉琴代理审判员 潘明奇审 判 员 顾恩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