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2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文革与李叶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革,李叶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2010号原告:唐文革,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飞,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叶斯,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革诉被告李叶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文革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