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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温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温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3000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前进中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44680504N。法定代表人:何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虎,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温健,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分,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系温健之妻。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华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