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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899武凯歌与马中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凯歌,马中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武凯歌,男,1984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马中振,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武凯歌与被执行人马中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邳铁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马中振偿还原告武凯歌共计欠款26000元,于2014年12月10日前付原告武凯歌10000元,余款16000元于2015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若一期违约,原告武凯歌可就被告马中振欠款28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武凯歌负担。”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武凯歌以被执行人马中振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武凯歌与于马中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存款;通过车辆、房产管理中心,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