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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14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柏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上海柏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4980号原告: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周利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柏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原告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柏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59.84元,减半收取为1,129.92元,由原告苏州隆顺油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剑蓉人民陪审员  毛济平人民陪审员  郭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晓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