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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北京水晶石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北京水晶石技术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3565号原告王建军。被告北京水晶石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卢正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与被告北京水晶石技术培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建军负担。审判员 钟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胜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