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4执155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吴胜与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下荷叶塘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胜,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下荷叶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吴胜,女,汉族,1981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负责人朱良桂,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下荷叶塘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东方红镇华龙村。负责人范志朋,系该村民小组组长。(2016)湘0104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下荷叶塘组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民委员会、长沙市岳麓区麓谷街道华龙村下荷叶塘组的银行存款31065.2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065.23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