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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毅与辜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辜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156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生于1971年11月18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被执行人辜春花,女,生于1977年8月19日,住陕西省宁强县阳平关镇。申请执行人张毅与被执行人辜春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6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辜春花应赔偿张毅各项费用71157.7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0元,计71407.74元。判决书生效后辜春花未履行义务,张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辜春花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韩  军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谷新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