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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1060号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吴连洪。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永忠。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天诚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青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谨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