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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1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李锦生与毛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生,毛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100号申请执行人:李锦生,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新宏路2号3栋1单元16附3号。被执行人:毛韦,男,1965年12月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机场路10号2幢2单元16附3号。本院在执行李锦生与毛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毛韦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贵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