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蔡兴宁拖欠本院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兴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02执365号被执行人:蔡兴宁,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琼900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蔡兴宁拖欠本院案件受理费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本院(2017)琼9002民初101号案件受理费8475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蔡兴宁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登记,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谚伟审判员 郭和平审判员 许道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陛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