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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叶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4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伟,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简阳市。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30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洪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叶伟在其家中卧室内三次伙同并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了毒品海洛因。2017年8月1日,被告人叶伟在四川省简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内主动向民警交代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叶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户籍信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人李某某、叶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伟在其家中卧室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海洛因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叶伟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叶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颖健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