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执64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彭忠追缴违法所得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0106执6486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彭忠,男,汉族,1996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本院移送执行彭忠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执行标的:17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车及银行存款,均无,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移送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鄢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