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恢9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城区普君种苗站与袁细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城区普君种苗站,袁细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恢9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城区普君种苗站,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普君北路88号,注册号4406021002499。法定代表人:陈锡隆。被执行人:袁细洪,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现金4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存入30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50元后,已将3350元退予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十五天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