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秀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5802号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原建委四楼。法定代表人:孟庆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男,系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刘秀梅,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秀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张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秀梅给付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86.5元,并按日3‰支付违约金1737.3元,合计5323.8元;2.由刘秀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秀梅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xxxx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刘秀梅系xxxx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40.65平方米,每月应缴纳物业费210.9元。刘秀梅拖欠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3586.5元至今未付。刘秀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刘秀梅拖欠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586.5元物业服务费属实,其应按照约定向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物业服务费。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刘秀梅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依据不足。刘秀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列》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86.5元;二、驳回原告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刘秀梅负担,刘秀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此款给付赤峰市龙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杨锐琪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新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