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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9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贤广与吴少辉、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贤广,吴少辉,王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贤广,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少辉,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王新丽,女,1980年2月6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赵贤广与吴少辉、王新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4)新窑民初字第00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贤广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给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2570元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名下的车辆、证券、工商登记、银行存款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吴少辉名下有起亚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位。3.本院于2017年6月1日通过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上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情况,并向其邻居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外长期未归,也无其有效联系方式。除一处农村住房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名下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吴少辉、王新丽除已被裁定查封但尚未扣押到位的车辆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赵贤广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