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蒋红平与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江苏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蒋红平,江苏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2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燕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红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爱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红平、江苏中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7元(连云港青盛玩具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乙 斌审判员 王抒彦审判员 万子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卞晓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