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段少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段少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萍乡市湘东区湘东镇河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13014579375R。法定代表人:黄智勇,院长。被执行人:段少纯,男,1972年10月13日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罪犯段少纯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赣03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罪犯段少纯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刑事庭于2017年4月1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段少纯限制高消费、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段少纯无可供执行的价值相等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宏审判员 邓 超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智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