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唐洪广、申太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洪广,申太平,申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39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洪广,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申太平,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申桂英,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再审申请人唐洪广因与被申请人申太平、申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0民终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洪广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未依其书面申请对本案相关事实依法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也致其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依法推翻生效判决确认事实的证据;(二)申太平未对借款行为、过程等事实适当举证,未对借款过程作出明确陈述,导致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自相矛盾;(三)一、二审法院严重侵害唐洪广举证、辩护的权利,对其当庭提交的八份证据均未进行质证;(四)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未反映庭审全部活动,故意隐匿、遗漏对其有利的庭审事实,二审法院拒绝对一审庭审录像进行保全、调查和审理,侵害其诉讼权利;(五)一审法院对其提出的反诉请求既未审理也未依法予以驳回,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其反诉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借款合同关系的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应当到期返还借款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根据唐洪广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二审法院未依唐洪广申请调查取证的问题。根据(2016)川10民终494号民事判决载明的内容,二审法院对唐洪广所提交的证据调查申请进行了认定:“本院认为,调查证据申请一、二所要求调查的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调查证据申请三所要求调查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由上诉人提供,对该3份调查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对申请四所要求调查的证据,因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另案中进行了调取,本院从该院予以调取。对2份证据保全申请,该两份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的范围,并且由原审法院保存也不需要进行保全,本院不予准许。”唐洪广提交的四份申请中所调查的证据分别为:申生福(申桂英之父)、陈佑芳(申桂英之母)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申生福、陈佑芳、申桂英的户籍信息和家庭成员状况,申桂英购买的人寿保险,申桂英的银行账户交易情况。二审判决根据事实查明需要,对上述材料进行了关联性、必要性的认定,相应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未准许唐洪广的申请并无不当,唐洪广也未提交证据推翻申太平提交的证据,故其认为二审法院未同意其调查证据的申请错误、且采信申太平提交的证据违法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唐洪广关于其所提交证据一、二审法院未予质证的问题,其提交的证据包括(2015)内东民初字第2162号开庭笔录、新农合医疗卡、户口本复印件、阳光保险单等材料。经审查,这些证据材料均不能达到唐洪广的证明目的,唐洪广参加了一审庭审,出示了前述证据材料,并进行了辩论,不能认为法院剥夺其举证、辩护的权利。唐洪广提出,申桂英父母名下财产事实为申桂英所有、申桂英与申太平为一家人、申桂英有较强的经济能力,但唐洪广所提证据既不能证明其未借款,也不能证明其现在并非该2万元的债务人,二审判决对其所提交证据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唐洪广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唐洪广称,一审开庭笔录未反映庭审全部活动,隐匿了对其有利的庭审事实,但一审的开庭笔录经唐洪广亲笔签名,并对庭审笔录中自己的发言作了部分补充,表明其对庭审笔录内容认可,现其又对庭审笔录提出质疑,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四、关于唐洪广一审的反诉请求问题。唐洪广的反诉请求为:“要求确认申太平要求唐洪广偿还2万元借款并双倍付息的行为属于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唐洪广的反诉请求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没有诉讼标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反诉请求属于抗辩意见而非反诉并无不当,唐洪广的该项再审申请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此外,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的判项载明:“……四、婚后共同债务17万元(包括因购房向被告哥哥借的2万元)由原告唐洪广负责偿还。”其中的2万元即唐洪广向申太平所借本案诉争款项,唐洪广对该判决未提出上诉,即是对该笔债务由其偿还的认可,二审判决认定由唐洪广偿还该2万元借款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洪广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许 锐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