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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3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汪道友与平泉县坤元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道友,平泉县坤元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汪道友。被执行人:平泉县坤元石材厂。法定代表人:张国成申请执行人汪道友申请被执行人平泉县坤元石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01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汪道友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道友撤回对平泉县坤元石材厂的执行申请,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3民初201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彦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