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与被告王海宇、王丽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王海宇,王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002号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海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丽栋,男。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与被告王海宇、王丽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健审 判 员 闫亚峰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