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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3民初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与被告王海宇、王丽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王海宇,王丽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3民初1002号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山西易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海宇,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山西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丽栋,男。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与被告王海宇、王丽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襄垣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常 健审 判 员  闫亚峰人民陪审员  史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