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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陈明礼与陈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礼,陈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礼,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利县。被执行人:陈克荣,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陈明礼与被执行人陈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慈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克荣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克荣下落不明,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克荣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股权进行了查询,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并扣押,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汇卓审 判 员  卓 亮人民陪审员  唐雄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俊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